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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独任审判,原告李*与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被告没有赌博恶习,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初,原告李*与被告黄*甲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都系再婚,被告带与前妻生育的儿子黄*乙(现已成年)与原告生活。婚后,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黄*丙,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你女儿黄*丁。双方的家庭财产有坐落于巴山镇小东门17号的5层楼房一栋(未办理房产证)、在世纪大道的小店面一间(原告已出卖,但由于被告不同意,故该店面尚未过户),双方无共同债权,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有欠原告妹妹李**4万元、欠原告母亲周禾花2.8万元、欠原告二妹李**1.5万元、欠被告姐姐黄**1万元、欠被告姐姐黄杏花1万元。原、被告之前的感情尚好,不久,由于原、被告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庭审笔录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黄*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之前感情基础较好。后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差异、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黄*甲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被告对原告尚有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以家庭为重,相互信任,以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李*的离婚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黄*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抚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州市分行金*分理处,账号:3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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