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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沉迷赌博;在原告生育后,被告输光了家中存款及原告的生育津贴;被告在市区开出租车后,多次向亲友借款及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原告及其家人多次为被告还债。今年5月,被告曾向原告承诺担负起家庭责任,每月承担妻女的生活费用,然被告未信守承诺。原告自2015年7月起和女儿一起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致妻女生活困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甲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甲于2000年、2001年左右相识恋爱,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24日生育一女张*乙。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常参与赌博致夫妻关系失睦。原告自2015年7月起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育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被告常参与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被告能改正自身缺点,夫妻尚有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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