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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被告于2014年2月份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返还婚前彩礼。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调解,原告仍坚持其诉求。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现金存款、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就难以共同生活。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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