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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诉*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和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1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刘XX(2007年2月4日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为此,被告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并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刘XX,2010年1月1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9月1日,被告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被繁**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期间曾向原告姐姐高XX借款7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本案审理中,虽经本院调解,但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无果。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与孩子的户口本;3、原被告的结婚证;4、(2014)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XX和被告刘XX虽结婚多年,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子刘XX尚未成年,因被告现处于服刑期间,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刘XX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主张自行负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双方向原告姐姐高XX所借的70000元人民币属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高XX和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刘XX随原告高XX生活,由原告抚养。

三、共同债务(借高XX的70000元人民币)由原告高XX和被告刘XX各负担3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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