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X1与孙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X2与孙X离婚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审结,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孙X给付案款人民币0.2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X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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