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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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