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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