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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