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莺诉被告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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