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南**限公司与王**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南省**民法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