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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