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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洛阳**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了洛阳市吉**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的户口本,用以证明被告住所地在洛阳市吉利区辖区。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住所地在洛阳市吉利区辖区,本案应由洛阳**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郭*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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