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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何**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主动履行排除妨害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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