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主动履行排除妨害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