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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孙*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诉被告孙*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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