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及委托代理人苏*某、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告在原告生病期间未给予照顾,属于遗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归还被告骗取原告的财产。(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就诉讼请求,除自身陈述外向法庭申请证人孙某某、李**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出院后,被告未给予照顾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二份证人证言与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客观真实,均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后原告上诉,又于2015年2月6日撤回上诉。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患病出院回家时,被告已离开原告的住处,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系晚年再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原告患病后,被告已离家一年有余,至今未归,未履行夫妻之间扶养、照顾的义务,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且已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