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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甲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单*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单*甲与被告郭*在响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单*乙,曾用名单淼。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单*甲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单*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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