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与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文**与高*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婚前财产:海尔电冰箱1台、创维42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并一次支付申请执行人生育医疗费1771.22元、集体收益分配款1300元、婚生子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10400元及案件受理费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高*已于2015年8月离家出走,其家人亦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本院亦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现人在广东省境内,暂无法与高*本人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130元,被执行人高军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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