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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至2013年矛盾加重,双方互不来往,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早日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十六年,并生育一儿一女,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和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二人于2000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2006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甲。因产生矛盾,二人自2014年夏天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并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在婚后漫长的夫妻生活中,双方若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但双方若能自我检讨、互相反省、换位思考,很多不快都会过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本案中,原告现虽提出与被告离婚,但是并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且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二人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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