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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新双、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原、被告再次为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双胞胎女儿胡**、胡**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中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6年11月26日生双胞胎女儿胡**、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胡*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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