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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阳朔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阳朔县**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本院分两次划拨了被执行人阳朔县**有限公司在阳朔**资料公司名下的广西**作银行账号为3713的账户内人民币共1417600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354491元。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金鑫小区二期C3栋房产暂时无法拍卖变卖。经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到位354491元,未执行20074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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