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范春花与被执行人李**、徐*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已经对被执行人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进行了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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