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熊*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熊军与福建**限公司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限公司的房地产及账户存款已查封和冻结,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变现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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