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武*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彭**与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吴**、吴**与樊城区政府行政确认及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陈**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中化七建劳动服务公司与西宁市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东台市**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信阳市浉河区出山店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局移民身份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十堰**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