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对被告所作出的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再持有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何**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