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