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已同意恢复原告的工伤认定程序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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