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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季*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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