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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吉林电**二道江公司行政确认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诉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通化**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5)通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韩**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申请再审称:2011年7月7日下零点班后,自己被单位领导强行拉往秋泽山庄聚餐,席前见领导聚众赌博进行阻劝遭辱骂,独自回家途中遭领导追打,受伤时间未脱离上下班时间段,单位组织不力,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请求本院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u0026ldquo;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u0026rdquo;。职工因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素,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无论是依据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韩**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殴斗导致受伤的事实,还是依据韩**申请再审时主张的因阻劝领导赌博遭辱骂后独自回家途中被追打的事实,韩**受伤的原因都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关联,不具备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通人社认字[2014]0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韩**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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