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南安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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