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健诉被告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肃**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为省人民政府、省直行政部门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所在地在兰州市的省直行政部门,以其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应由兰州**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健诉被告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确认一案移送兰州**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