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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科**有限公司与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湖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案件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湖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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