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沧州**限公司、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宁津**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