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津**有限公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沧州**限公司、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宁津**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张**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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