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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红家具店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阴市华士南江红家具店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江阴**红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该家具店已于2015年8月3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故该家具店在本次起诉前已不存在。赵**仍以该家具店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阴市华士南江红家具店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江阴市华士南江红家具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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