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已与王让举达成了仲裁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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