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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呼延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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