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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限责任公司与夏**行政确认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简称工力公司)因诉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江北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根据江北人社局举示的王**、夏**、左**等人出具的《证明》及该局所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工力公司承包川东瀛嘉天下住宅小区帝逸城组团三期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陈**”,刘**系该项目6号楼施工的工木班班组长,夏**受刘**聘用到重**公司工地上班的事实。故夏**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重**公司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夏**的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江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夏**系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原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市**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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