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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周诉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11月26日向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并依法通知第三人李**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周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职负责人江**及委托代理人蔡**,第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周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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