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怀**中心及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已主动变更了行政行为,并且以履行完毕,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变更了行政行为,现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