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某某与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安徽某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怀**中心及第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已主动变更了行政行为,并且以履行完毕,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变更了行政行为,现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