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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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东**设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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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