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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尹**超过期限仍未履行铜陵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郊)安监管罚(2014)第5号(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在作出(郊)安监管罚(2014)5号(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监督管理局(郊)安监管罚(2014)5号(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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