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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内蒙古自**左翼中旗人民政府土地其他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东海、刘**与通辽**革委员会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东海、刘**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所诉文件的实施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活,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递交了起诉状,一审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受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所称的《关于通辽市建国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发改投字(2011)792号)文件,属于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通辽**交易中心批复,为各职能机关单位之间的内在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对于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直接影响。对于其提出的影响其生活质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可以针对其合法权益的具体加害人提起其他诉讼。二上诉人于2015年6月21日具状并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起诉讼,因不能证明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马东海、刘**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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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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