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步恒林与沈阳市于洪区马*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家街道办事处侵占承包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沈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6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告系沈阳市于洪区马*家镇小三家村村民,原告作为承包方代表从发包方于洪区马***村委会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证号为沈**地承包权(2005)第38591号。该证记载,承包地总面积3.5亩,承包土地用途为种植业,承包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沈阳市于洪区马*家街道办事处为建设蒲河生态廊道,向原告发出《小三家村蒲河河套内和右堤外延50米土地停耕通知》。2011年3月17日,马*家街道办事处占用原告家庭部分承包地2.2亩用于建设蒲河生态廊道。原告认为马*家街道办事处侵占其承包地违法,故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知道其涉诉土地系2011年3月17日被侵占,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远远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步恒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被上诉人强制占用上诉人承包土地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一致持续存在。二、一审法院对于相同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在本院审理时上诉人补充意见称,本案是民告官诉讼,而且是侵占了千亩良田,关系到村民的生存问题,村民始终没有停止进行诉求,而且逐级反映到国家信访局、**业部、国土局,甚至举报到中**委,有12名村民曾经进京。今年诉讼法修订,给村民开辟了救济渠道。过去立案难是有目共睹的,如本次以超过时效将上诉人挡在门外,上诉人只能进行信访,这会引起社会动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举证据首先并不能证明曾经向于**法院提起过诉讼,至于上诉人提到多年来一直通过信访解决问题,但信访不是超过起诉期限的合理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占地行为发生于2011年3月17日,涉案土地利用状态自被占用没有改变,上诉人亦未证明存在新的占地行为,故本案的审查客体应是2011年3月17日发生的占地行为。上诉人于占地行为发生时即知道该行为存在,且被上诉人实施占地行为时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的法定起诉期限为自2011年3月17日起两年;上诉人于2015年7月提起本诉,且未能证明曾就涉诉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故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主张此前一直进行信访救济因而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对此,本院认为,信访与司法救济属于不同救济渠道,信访并非可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法定正当理由,故上诉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起诉期限系为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诉权设定,上诉人怠于行使诉权后再行提起本诉,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本案超过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