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