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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