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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通辽**革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诉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行初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14)492号《关于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国南苑(五期)项目核准的批复》实体程序均违法。该项目包括上诉人的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经侵犯上诉人的生产生活权益。该项目并非棚改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批复属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所以起诉应当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所诉的《(2014)492号《关于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国南苑(五期)项目核准的批复》,属于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通辽**交易中心批复,为各职能机关单位之间的内在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对于上诉人刘**的合法权利造成直接的影响。对于其提出的影响其生活质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求,可以针对其合法权益的具体加害人提起其他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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