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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与被告刘*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原告乔**与被告刘*系邻居。2015年5月5日10时许,原被告因宅基地产生纠纷,被告刘*将原告打伤,原告将被告咬伤。因刘*在哺乳期,公安机关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乔**罚款200元。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七天,支出医药费共计6156.3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000元。

二、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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