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未经批准占用散水头镇戴家屯村集体土地5.8亩建筑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