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田**源局与某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唐山东**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玉田镇梁各庄村、曹定府村集体土地80.91亩建筑一案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2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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