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杨**、吴**、阳光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撤回对被告杨**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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