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与被告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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