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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张**、凤阳县燃灯顺通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张**、凤阳县燃灯顺通运输队、太平财产**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阳县燃灯顺通运输队、太平财产**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以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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