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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郜*某在博爱县清化镇倒槐树村西郜*的停车场房间内开设游戏厅,内设置两台打鱼机(一台十位座、一台八位座)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2014年7月15日23时许,该赌场被查处,抓获参赌人员郜*甲、赵某某、刘某某及看场人员赵**,当场缴获赌资5200元,收缴记账本两本、打鱼机两台。被告人郜*某违法所得8484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郜某某家属主动退交非法所得8484元,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检查笔录,销毁清单,赌博交易的记录本,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赌资存入银行凭证,证人郜某甲、赵某某、刘某某、赵**、郜**、赵**的证言,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开设赌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和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郜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

(罚金被告人郜某某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郜某某退交的非法所得8484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52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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